什么是CAFTA-DR?制造商完整指南2026
CAFTA-DR(美国-多米尼加共和国-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)是美国与拉丁美洲国家签订的仅次于USMCA的最重要自由贸易协定。该协定于2005年经美国国会批准,2007年3月对多米尼加共和国正式生效。对制造商而言,CAFTA-DR的核心利益是消除成员国合格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关税壁垒。
在多米尼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区生产并符合CAFTA-DR原产地规则的产品,以0%关税进入美国市场。相比之下,同类中国产品面临最惠国税率加上301条款附加关税的双重负担:如家具(HTS 9403)面临25%的301条款关税,塑料制品(HTS 3926)面临5.3%最惠国税率加25%的301条款关税。多米尼加共和国供应商的零关税优势等同于在到岸成本上降低10-30个百分点。
CAFTA-DR原产地规则
优惠关税仅适用于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商品。对工业品而言,适用规则通常是海关编码转换规则(Tariff Classification Change),即成品的HTS归类须与其原材料不同。大多数制造工序均能满足此要求:服装的裁剪缝制、零部件组装成成品、树脂注塑成型、金属板材加工等。值得关注的是,许多品类允许使用任何来源(包括中国来源)的原材料,只要成品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完成实质性加工并符合原产地规则。
CAFTA-DR成员国有哪些?
CAFTA-DR包括美国及六个伙伴国:多米尼加共和国、哥斯达黎加、萨尔瓦多、危地马拉、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。该协定于2006至2009年间陆续对各成员国生效,多米尼加共和国于2007年3月加入。
使用中国来源原材料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生产的产品能否享受CAFTA-DR零关税?
许多品类可以。CAFTA-DR的原产地规则关注的是成品的制造地点及加工程度,而非所有原材料的来源。若中国来源的原材料(树脂、面料、零部件等)在多米尼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区内经过实质性加工,满足海关编码转换要求,则成品可享受CAFTA-DR零关税待遇。纺织服装品类适用更严格的”纱线起始”规则。建议在批量出货前向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(CBP)申请预裁定,确认具体产品的CAFTA-DR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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